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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宝: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大气领域)

时间: 2026-07-09 15:09:43作者: 竞技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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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与省级、国家平成联网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完成

  根据《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重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一)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步骤完成,或在规定时限内,验收未通过的;”的规定。当事人焙烧工序配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的行为被视为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当事人“未依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1万元。

  企业的环保责任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实体责任”,也包括履行环评、验收、监测、记录、报告等法定的“程序责任”。自动监控设备的规范管理是程序责任的关键一环,必须牢固树立“程序合规”与“实体达标”同等重要的法治观念。但是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过程中,忽视了竣工验收对保障监测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法定前置作用。本案中,执法人员将执法触角从传统的“排污口末端”延伸至“监控管理全流程”,严厉打击自动监测设备“带病运行”行为。本案警示辖区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期完成验收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依法依规投入使用。

  2026年1月,上饶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经开区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工序正在进行作业,废气治理设施中引风机虽正常开启,但喷淋塔底部舱门损坏,未完全关闭,导致部分喷漆废气等挥发性有机废气透过舱门损坏处外溢至外环境。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喷漆、印刷、化工等产生VOCs的工序,要求废气收集、输送、处理各环节无缝衔接,任何一处破损、开口、缺失都可能造成废气旁路排放。企业不能仅满足于污染防治设备的“通电运转”,更应确保其处于完好、密闭、有效运行状态。设备损坏不及时维修,“开而不护”“带病运行”导致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排,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的办理,警醒督促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污染防治设施巡检维保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病拖成违法”。

  2026年3月,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测系统异常线索,对上饶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公司于2025年被列为大气重点环境管理单位,其自购安装的废气在线年与省级、国家平成联网并投入使用。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按要求每季度对废气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依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依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重点排污单位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后,并非“一联了之”,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定期开展比对监测,确保设备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本案中,该公司虽已完成设备安装联网,却连续多个季度未进行比对校验,导致设备长期处于“失准”运作时的状态,监测数据形同虚设。执法部门精准锁定这一运维管理漏洞,以“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查处,堵住了“重建设、轻运维”的监管盲区。本案警示各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主体责任贯穿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全周期,尤其要重视日常校准、比对监测和质控记录,确保每一组数据“真、准、全”。生态环境部门将以科技赋能精准执法,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实保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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